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問題與建議
[摘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新的發展方式,綜合執法機關集多種處罰權于 一身,解決了實踐手段、執法環境、監督機制等方面的一些問題,同時又不斷出現一些弊端,與當前 中央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相悖。嚴格執法,優化執法環境,健全監督體制,仍然要加大改革 的力度.
[關鍵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執法手段;執法環境;執法程序
由試點到普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近幾年在全 國發展迅速。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工 商管理、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環境保護……涉及范 圍相當廣泛。我國現行城市管理體制部門林立,各管 一攤,而許多執法問題常常牽涉幾個執法部門。綜合 執法則把多個部門的職能集中到了一個行政機關,避 免了實踐中存在的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重 復擾民等問題,但有些問題仍然需要加以改進.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執法手段、強制措施不足,執法阻力重重。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觸及城市的邊邊角角,“城管”執法 手段比較單一,力量相對薄弱,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得 不到解決?此埔恍╇u毛蒜皮的小事,看似強弱分明 的兩方勢力,但執行起來卻阻力重重。在建筑物上亂 涂亂畫、流動攤販堵塞交通,今天抓了罰了,明天還 會有,就像與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捉迷藏。許多頑癥很 難得到根治。另外,相對人不執行“、抗法”現象屢見 不鮮,甚至“暴力抗法”造成執法人員身體傷害的事 例也時有發生。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具有法律制 裁的強制性,當然不能像某些授益行政一樣,都能得 到相對人的積極響應。與之配套的強制調查權、行政 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權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城市綜 合執法機關卻沒有這樣的權力。法院對于城管這樣 涉及小標的案件一般不會受理強制執行。執法人員 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為,既不能像公安機關一 樣可以對相對人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也不能行使 法院那樣的對抗法者實行強制執行。常常是束手無 策,導致許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當事人和執法者搞 游擊戰,或者直面沖突.
2、粗暴執法,執法程序虛置,惡化了執法環境.
一方面,執法人員抱怨執法難、執法難以落到實處; 另一方面,老百姓也對一些執法者粗暴執法、違反程 序執法叫苦不迭。雖然各地對執法程序都有相關規 定,然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 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并沒有遵守法 定程序。例如,在一些行政處罰案件中,一些執法人 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清單,撕一張罰款單了 事,或罰款不給收據、打白條代替,沒有填寫預定格 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證扣照不告知當事人享有 申請聽證的權利;先裁決后詢問,先處罰后取證;聽 證會不規范,等等,導致執法程序成為一紙空文,相 對人的權利自然也就無從保證。同時,各地“市容城 管”存在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甚至野蠻執法“、亂罰 款”、“濫罰款”等不文明現象,使“市容城管”成為社 會輿論經常批評和譴責的對象。我們相信,大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是好的,但也不可否認個別執法者存在 那種“官本位”思想,自認為高人一等,于是就滋生出 濫執法、執法腐敗,使執法者喪失了市民的信任。如 何重構城市管理執法主體與對象的關系,是一個值 得重視的問題.
3、監督體制不健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 用職權,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 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行政權的 主動性特點,在有些情況下,會跨越法規的邊界侵害 到相對人的利益。同時,現代行政更具服務的特性, 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同樣也會使公眾權益受到影響, 而在監督方面恰恰存在諸多紕漏。實踐中,原行政職 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的劃分很難把握,因此, 大部分城市都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綜合執法部門 報請各自上級監督的規定,如《長沙市長沙管理綜合 執法試行辦法》中的第59、60條。[2]然而,如果綜合 執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相互推脫,往往也會使此 規定流于形式,尤其是面對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違 法行為,如在環城河附近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城市環 境、污染水源的情況,如果環衛部門和城管部門都置 之不理的話,損害的仍然是公眾利益,而大家又找不 到一個正當的途徑去救濟,法律在這里出現了空檔.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往往涉及的是一些小數額的 罰款。考慮到訴訟成本,相對人很少因幾十元錢揪住 不放,把執法人員告上法庭。加之目前各地尤其是一 些人口密集的城市,往往一個區設一個基層法院,基 層法院的案件繁多,對于綜合執法這樣的小案件往 往應接不暇,提不起重視,沒有好的范例,使公眾望 眾多“前車之鑒”而止步于法院大門之外.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改革建議 秉承中央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這一精神,充 分考慮綜合執法處于城市這一特定的執法環境的背 景,在法律上我們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鼓勵公民監督,加大執法力度,賦予綜合執法 機關與處罰權配套的權力.
鑒于現代城市管理面臨的執法難、執法依據繁 雜,以及黑車、小廣告等城市管理頑癥,湖南大學教 授郭道暉提出:打造法制城管、科技城管、人文城管 之外,還要加入“公眾城管”的重要概念。[3]公眾“城 管”的表現之一就是要充分利用市民的力量,加大對 違法“城管”行為的監督,不斷探索執法手段。如建立 群眾舉報監督機制,從對違法人的罰款中,按一定比 例獎勵舉報人。為了防止違法人知情不報,可以規定 凡此種情況,違法人可以憑證據免除責任,據此避免 舉報人和違法者走入“囚徒困境”。同時,這種舉報監 督機制一方面可以使違法者成為“過街老鼠”,另一 方面也可以培養公眾的取證意識.
加大執法力度,是應對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一 種行之有效的辦法。香港對隨地吐痰、亂拋垃圾、非 法張貼、家犬糞便污染街道四項,可以判拘役高至 個月。內地至多是幾十到幾百元的罰款,如此不能給 相對人造成什么影響,起不到教育的效果。古云“亂 世用重典”,如果能“亂市用重罰”,也不失為一項好 辦法。鑒于國務院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作了法 律保留,各市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從其他方面加大處 罰的力度。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調查案情、保全 證據、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權的強有力手 段,很多行政機關需要有運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否則將無法履行其法定職責。[4]對于行政強制執行 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強調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因而 其設置了以行政機關為主要行政強制主體的行政強 制制度。如在法國和日本都有以行政刑罰確保行政 法中義務履行的制度設置。[5]英美法系則給予法院 更多的信賴,因而其行政強制主體這一角色主要由 法院來承擔。我國雖屬于大陸法系,然而在行政強制 執行的制度設置上,卻與大陸法系行政法有著根本 不同。中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法院為主,以行政機 關為輔。由于在目前體制下,行政機關并不擁有強制 執行權,凡是法律規定未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強制的 則該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強制執行權,需要向人民法 院申請強制執行,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 制度的運用。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領域,由于行政制 度強制執行權的缺失,許多的行政權無法落到實處 一些暴力抗法、拒不執行的情況得不到有效控制,導 致行政權疲軟。賦予綜合執法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 可以使行政機關擺脫此種尷尬,目前《行政強制法 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希望能夠在這方面作出明確 規定.
2、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嚴格依照程序執法,創建 良好的執法環境.
多年的實踐證明,行政程序有利于充分調動行 政相對人參與國家管理、參與行政行為的積極性,避 免傳統法治“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局限。[6]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機關較之其他行政機關有更多的機會與群 眾接觸,執法人員的一舉一動群眾都看在眼里,所 以,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