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摘要(共 0 條,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評論
當前位置:濟南創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認證中心 → 創遠管理 → 行政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問題與建議
人員的亂執法行為,只求結果,不按程序,影 響的不僅僅是相對人的利益,更失去了廣大群眾的信任。不能使相對人信服是一大原因。執法人員素質 有待提高是許多城市綜合執法機關普遍存在的一個 問題。執法人員是法律的最終實施者,要做到依法辦 事首先必須對法律有一個透徹的了解,所以對執法 人員的培訓應當堅持不懈,這是保證在有了“良法” 的基礎上不使其在實踐中扭曲的首道關口。定期培 訓、學習先進吸取經驗、樹榜樣樹標兵、獎勵機制等, 都是提升素質的辦法.
從經濟學觀點看,慎重“事前程序”,一次性作出 正確決定,嚴格依照程序執法,是提高行政效率節省 事后訴訟成本的有效途徑.
3、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作為 的監督機制。應當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開制,執 法的內容、程序、結果都必須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
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讓執 法暴露于公眾的陽光之下。如行政機關建立內部糾 錯制度,鼓勵群眾對“城管”執法的監督,并對外公布 處理結果,重建公眾對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信任。尤 其對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應該建立 群眾的監督機制。賦予公眾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行 為,城市管理部門不予管理時,向同級政府申請對 “城管”部門辦理的權利,以此形成對城市管理部門 的社會監督.
在司法上,要盡快把公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 受案范圍,在這方面主要期待于《行政訴訟法》的修 訂,學術界對這一問題也呼吁良久,希望法律在這方 面不再沉默.
二是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城市管理綜合執 法中發生的大多是標的比較小,或者對相對人影響 不是很大的糾紛,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是一個既 能解決實際問題又能使訴訟當事人省時省錢的捷 徑。長期以來我國受“公權不可處分”理論的影響一 直堅守行政案件不使用調解的原則。然而,我們認可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自由裁量”,為何 在行政訴訟中卻不能?現實中行政案件一直高居不 下的撤訴率,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與原告進行了“案外 和解”后由原告撤訴,與其讓“案外和解”這種變相的 調解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
西諺云“: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美的訴訟”,這一點 在城市管理的糾紛訴訟中顯得尤為突出。作為城市 管理機關,如果為一些諸如多罰幾十、少收幾百的小 事而深陷公堂,影響的不僅僅是行政的效率問題,更 是對公權的浪費。對于相對人而言,他們大多也都是 一些經濟實力不強的弱勢群體,很少會像“秋菊打官 司”一樣,只為討個說法出口氣,他們更希望得到訴 訟效益,減少訴訟成本。那種曠日持久的對峙公堂、 久拖不決的出庭退庭,再加上擺在當事人面前的巨 額訴訟費用,只能使原告被告兩敗俱傷。引進行政訴 訟的調解制度,節省行政機關的時間成本,提高工作 效率,既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在法院久拖不辦,更重 要的是可使傳統上的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坐在一起, 有了更多的溝通和交流,真正實現了城市管理綜合 執法中的“多贏”,也順應了當前“以人為本,構建和 諧社會”的大趨勢.
“法的生命在于適用”。法的落實和推廣在很大 程度上還得要依靠民眾認同法的價值,有了這種價 值觀,人們才會認可國家強制力的公正與必要,才能 夠從內心支持和擁護法律。[7]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要 走的路還很長,要想不辜負人們的美好期待,必須不 斷在執法觀念、機關設置、方法手段等監督機制方面 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153.
[2]關保英.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4.
[3]郭道暉.市政管理與公民社會的公眾參與[J].北京城管(特刊).19.
[4]應松年.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法律制度[R].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二十五講(九屆人大第25次會議).
[5]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75.[日]鹽野宏著.行政法[M].楊建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178.
[6]姜明安.行政程序:對傳統控權機制的超越[J].行政法學研究,2005,(4):16.
[7]田成友.法律社會學的學理與運用[M].北京:中國監察出版社,2002.150.
從經濟學觀點看,慎重“事前程序”,一次性作出 正確決定,嚴格依照程序執法,是提高行政效率節省 事后訴訟成本的有效途徑.
3、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作為 的監督機制。應當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開制,執 法的內容、程序、結果都必須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
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讓執 法暴露于公眾的陽光之下。如行政機關建立內部糾 錯制度,鼓勵群眾對“城管”執法的監督,并對外公布 處理結果,重建公眾對城市管理執法機關的信任。尤 其對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應該建立 群眾的監督機制。賦予公眾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行 為,城市管理部門不予管理時,向同級政府申請對 “城管”部門辦理的權利,以此形成對城市管理部門 的社會監督.
在司法上,要盡快把公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 受案范圍,在這方面主要期待于《行政訴訟法》的修 訂,學術界對這一問題也呼吁良久,希望法律在這方 面不再沉默.
二是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城市管理綜合執 法中發生的大多是標的比較小,或者對相對人影響 不是很大的糾紛,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是一個既 能解決實際問題又能使訴訟當事人省時省錢的捷 徑。長期以來我國受“公權不可處分”理論的影響一 直堅守行政案件不使用調解的原則。然而,我們認可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自由裁量”,為何 在行政訴訟中卻不能?現實中行政案件一直高居不 下的撤訴率,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與原告進行了“案外 和解”后由原告撤訴,與其讓“案外和解”這種變相的 調解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從制度上加以規范.
西諺云“:差一點的和解也勝過完美的訴訟”,這一點 在城市管理的糾紛訴訟中顯得尤為突出。作為城市 管理機關,如果為一些諸如多罰幾十、少收幾百的小 事而深陷公堂,影響的不僅僅是行政的效率問題,更 是對公權的浪費。對于相對人而言,他們大多也都是 一些經濟實力不強的弱勢群體,很少會像“秋菊打官 司”一樣,只為討個說法出口氣,他們更希望得到訴 訟效益,減少訴訟成本。那種曠日持久的對峙公堂、 久拖不決的出庭退庭,再加上擺在當事人面前的巨 額訴訟費用,只能使原告被告兩敗俱傷。引進行政訴 訟的調解制度,節省行政機關的時間成本,提高工作 效率,既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在法院久拖不辦,更重 要的是可使傳統上的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坐在一起, 有了更多的溝通和交流,真正實現了城市管理綜合 執法中的“多贏”,也順應了當前“以人為本,構建和 諧社會”的大趨勢.
“法的生命在于適用”。法的落實和推廣在很大 程度上還得要依靠民眾認同法的價值,有了這種價 值觀,人們才會認可國家強制力的公正與必要,才能 夠從內心支持和擁護法律。[7]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要 走的路還很長,要想不辜負人們的美好期待,必須不 斷在執法觀念、機關設置、方法手段等監督機制方面 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153.
[2]關保英.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4.
[3]郭道暉.市政管理與公民社會的公眾參與[J].北京城管(特刊).19.
[4]應松年.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法律制度[R].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二十五講(九屆人大第25次會議).
[5]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75.[日]鹽野宏著.行政法[M].楊建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178.
[6]姜明安.行政程序:對傳統控權機制的超越[J].行政法學研究,2005,(4):16.
[7]田成友.法律社會學的學理與運用[M].北京:中國監察出版社,200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