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有機認證應具備哪些條件?
2011年12月2日,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修訂、公布,新版認證實施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規定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4.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5.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6.在五年內未因“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禁用物質的;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等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7.在一年內,未因“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的;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撤銷認證證書”等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認證委托人還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合同等。
2.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a)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認證委托人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b)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c)申請認證產品名稱、品種及其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d)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e)申請和獲得其它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劃,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9.當認證委托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認證委托人與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復印件。
10.其它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