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認證收費標準/報價 山東濟南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按照申請認證組織的規模(員工人數)并考慮其他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總價,不含交通費和食宿費):詳情可聯系王經理0531-5866653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認證市場競爭環境,有效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引導認證機構會員自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以品牌、信譽、質量、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著力提高認證的有效性,促進認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認證機構會員所開展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第三條 協會負責組織本規范的實施。認證機構會員應
執行本規范,并在需要時配合協會開展相關工作。全體會員對本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按照申請認證組織的規模(員工人數)并考慮其他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最
低限價(總價,不含交通費和食宿費)。
(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65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為12000元;
員工人數在66-12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18000元;
員工人數在126-27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21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1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33000元;
員工人數在1001-4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45000元;
員工人數在4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的不同,按高復雜程度、中等復雜程度和低復雜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風險程度的不同,按一級、二級、三級風險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四)兩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兩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75%;三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三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65%。
(五)監督審核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1/3;復評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2/3。
(六)考慮管理體系覆蓋產品的特點、復雜程度和行業風險,其他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最低限價可在以上限價基礎上增加收費。
第五條 認證機構應承諾在實施相關認證活動時,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實際認證收費不低于相應的最低限價。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認證價格執行情況上報協會。報送內容包括:季度發證總量、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的項目數量、未能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的項目數量,其中未執行的項目要列出獲證組織名稱、認證類別、獲證組織規模、環境因素復雜程度及行業風險等級、認證收費及未能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的原因等。
第七條 認證機構一次性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10萬元。拒不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會員資格。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由協會設立專項賬戶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產生的利息返還認證機構。
第八條 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組織同行評議等方式,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認證機構應信守承諾,模范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及本規范的要求,積極向協會反映其他認證機構的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協會應對被反映的涉嫌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證機構實際認證收費低于最低限價的,或雖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不低于最低限價但在一個認證周期內以明顯低價向同一客戶提供其他認證服務的,視為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認證機構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