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認證收費標準/報價 山東濟南
第四章 違反規范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協會對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一)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少,涉及的組織規模較小,沒有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責令其立即糾正,并給予書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協會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交納違約金1-3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多,在行業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的;
2.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三)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頻繁出現價格違規行為,并在行業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公開通報批評,并處交納違約金5-10萬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協會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將其違反公平競爭規范的事實給予公開通報,并處交納違約金10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一年內頻繁發生價格違規行為,嚴重違反本規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一年內累計2次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一年內累計2次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對拒絕交納違約金的違規認證機構,則在其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并責令其補足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第十三條 協會對認證機構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理后,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
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
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十五條 違約金原則上用于價格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包括對反映經查證屬實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違約金的30%;未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六條 協會對各認證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經費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解決,不另向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 協會必須對執行本規范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協會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協會會長簽署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