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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安裝許可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其安裝許可按照本規則實施。
第三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按照壓力管道的類別及其級別確定許可范圍。壓力管道的類別及其級別劃分為GA類、GB類、GC類、GD類,具體劃分見附件A。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壓力管道安裝許可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GA類[含長輸(油氣)管道帶壓封堵、管道現場防腐蝕作業(甲級)]、GCl級和GDl級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的受理、審批、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級別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的受理、審批、發證。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安裝)有效期為4年。
第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鑒定評審的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集團公司申請安裝許可,應當明確具體從事安裝工作的機構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義申請安裝許可,必須取得其總公司的授權。
安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安裝的壓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要求的能力,其人員、安裝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安裝條件,包括辦公條件、安裝設備與工藝裝備、試驗用的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場地;
(三)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理化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和試驗條件;
(四)具備主要的安裝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
理化檢驗、無損檢測分包時,應當有與專業檢驗、檢測機構簽定的分包協議。
首次取證和增項(或者升級)的安裝單位,應當通過試安裝證明其具備安裝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的能力。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B。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與許可項目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和重點過程實施質量控制,并且形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試安裝、鑒定評審、審批證。
第十一條 申請安裝資格的單位(也稱為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安裝許可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并且按照要求進行網上申報: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單位概況;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質量保證手冊。
提供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安裝單位的公章。
第十二條 許可審批機關對安裝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
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安裝單位,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將兩份申請表返回安裝單位(其中一份交鑒定評審機構),一份申請表交許可審批機關的下一級質量監督部門,一份申請表由許可審批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裝單位,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不能證明安裝單位已經達到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對不予受理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予受理意見,并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安裝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申請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未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所受理的級別進行試安裝(試安裝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試安裝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接受安裝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約請有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鑒定評審。
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要求,安排鑒定評審工作,確定鑒定評審時間和鑒定評審組成員,并且將《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單》抄送許可審批機關及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組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和本規則第二章的要求,對安裝單位進行鑒定評審,并且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查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
(二)查看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所申請許可級別的要求,檢驗檢測手段是否與所申請許可級別相適應;
(三)對所申請的各個級別的試安裝項目進行安裝質量評審;
(四)通過審查試安裝工程的技術資料、工作記錄等,核查質量保證體系能否正常運轉;
(五)確定許可范圍。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組完成對安裝單位的鑒定評審后,應當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提出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需要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報告應當經過鑒定評審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鑒定評審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上報相應的許可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許可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