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辦理程序 一、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 二、辦理職責 負責下列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事項: 1.鍋爐 鍋爐(D級)。 2.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D級)。 3.壓力管道元件 (1)金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B級); (2)補償器(B級); (3)壓力管道支承件(B級). 4.電梯 (1)載貨電梯(B、C); (2)液壓電梯(C級); (3)雜物電梯(C級); (4)自動扶梯(B、C級); (5)自動人行道(B、C級)。 5.起重機械 (1)橋式起重機(B、C級); (2)門式起重機(B、C級); (3)塔式起重機B、C級); (4)流動式起重機(B級); (5)鐵路起重機(B級); (6)門座式起重機(B級); (7)升降機(B級); (8)桅桿式起重機(B級); (9)旋臂式起重機(C級); (10)輕小型起重設備(B、C級)。 6.相關部件、安全裝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報警裝置、壓力控制報警裝置、溫度控制報警裝置、燃燒聯鎖保護裝置、液位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 (2)鍋爐壓力容器中直徑小于1800mm的封頭; 三、辦理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 3、《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條件(試行)》(國質檢【2003】174號; 4、《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7001-2006 四、辦理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制造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2、有與制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4、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5、有與制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6、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五、辦理程序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也可從網站下載表格,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網站上公布)。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后,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制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具體程序見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發證后的監督管理
(一)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二)復查換證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三)變更與延續
1、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換發許可證。
2、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制造許可有效期滿前30日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七、辦理期限
1、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2、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以及型式試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型式試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并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大型、特殊設備、部件的型式試驗根據情況決定)工作,在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工作后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3、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并報國家局發證。
4、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八、收費依據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