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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企業按照申報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準備申請材料,企業持申請材料,到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窗口提交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申請受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于5日內作出申請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將補正要求一次性告知企業。
(三)生產條件現場核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申報企業實施實地核查,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四)產品抽樣檢驗
對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進行產品抽樣,企業應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發證檢測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五)抽查復審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的申請企業進行抽查復審。
(六)審批發證
企業申報材料經審查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三、收費
1、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 財綜[2002]19號
2、收費標準:
生產條件審查費:每個企業申請一個發證單元2200元,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增加審查費440元;產品檢驗費,按國家有關檢驗收費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