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是怎樣的?山東濟南有機食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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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整理 發布時間:2019-05-28 16:59:17
4.4.3.1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
4.4.3.2使用禁用物質;
4.4.3.3生產過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間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
4.5 認證機構應對批準認證的申請人及時頒發認證證書,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標識。
4.6 認證機構應當與獲得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有機產品標志/標識使用合同,明確標志/標識使用的條件和要求。
5.1認證機構應對獲得認證的單位或個人、產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時實施未通知檢查,以保證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5.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產品的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使用有機標志/標識的產品與認證證書規定范圍一致(包括標志的數量);
5.3認證機構應及時獲得有關變更的信息,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管理,以確保獲得認證的單位或個人符合認證的要求;
5.4違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認證機構應及時撤銷或暫停其認證證書,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標識,并對外公布。
6認證證書、標志和標識
6.1認證機構應當采用國家認監委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
6.2認證證書的內容應當根據認證和被認可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依據的標準、認證類別和使用認可標志。
6.3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有機產品標志、國家有機轉換產品標志和認證機構的標識。
6.4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應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7認證收費
認證機構按照《國家計委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610號)有關規定收取。 上一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