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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是怎樣的?山東濟南有機食品認證
4.3.1.1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地址等;
4.3.1.3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產品種類和產地(基地)、加工場所等;
4.3.2認證機構根據檢查類別,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并應征得申請人同意,但申請人不得指定檢查員。對同一申請人或生產者/加工者不能連續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4.3.3 文件評審
4.3.4檢查計劃
4.3.4.1 認證機構應制定檢查計劃并在現場檢查前與申請人進行確認。檢查計劃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內容、訪談人員、檢查場所及時間安排等。
4.3.4.2 檢查的時間應當安排在申請認證的產品生產過程的適當階段,在生長期、產品加工期間至少需進行一次檢查;對于產地(基地)的首次檢查,檢查范圍應不少于2/3的生產活動范圍。對于多農戶參加的有機生產,訪問的農戶數不少于農戶總數的平方根。
4.3.5檢查實施
a) 對生產地塊、加工、貯藏場所等的檢查;
b)對生產管理人員、內部檢查人員、生產者的訪談;
c)對GB/T19630.4-2005:《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4.2.6條款所規定的生產、加工記錄的檢查;
d)對追蹤體系的評價;
e)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估;
f)對產地環境質量狀況及其對有機生產可能產生污染的風險的確認和評估;
g) 必要時,對樣品采集與分析;
h)適用時,對上一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執行情況進行的檢查;
i)檢查員在結束檢查前,對檢查情況的總結。明確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確認。允許被檢查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4.3.6產地環境質量狀況的評估和確認
4.3.6.1認證機構在實施檢查時應確保產地(基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19630-2005《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
4.3.6.2當申請人不能提供對于產地環境質量狀況有效的監測報告(證明),認證機構無法確定產地環境質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時,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提供有效的監測報告(證明)。
4.3.7樣品采集與分析
4.3.7.1認證機構應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制定樣品采集與分析程序(包括殘留物和轉基因分析等)。
4.3.7.3采集的樣品應交給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分析。
4.3.8 檢查報告
4.3.8.1檢查報告應采用認證機構規定的格式。
4.3.8.5檢查報告應得到申請人的書面確認。
4.4 認證決定
4.4.2申請人/生產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批準認證
4.4.2.2生產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相關信息不完全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認證機構應提出整改要求,申請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或已經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以滿足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經過驗證后可批準認證。
4.4.3申請人/生產者的生產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準認證